日期:2009-12-17 11:00:00
?? 據(jù)了解,2007年5月秀芬來京到許先生家做保姆。本來打算干一個月就回家的她,在還有一天就期滿的時候,從8樓墜下身亡。警方的結(jié)論是:秀芬患有憂郁癥,自殺身亡。
秀芬的父母認為女兒死得蹊蹺,不是自殺,于是將家政服務中心的經(jīng)理常女士、上級單位某街道辦事處、雇主許先生告到法院,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36萬余元。
此案庭審時,街道辦事處認為,秀芬的死亡應該由雇主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;常女士的代理人也認為,常女士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。
雇主許先生的代理人說,他們對秀芬的不幸死亡表示同情,為此許先生已經(jīng)給付了5.5萬元作為補償。
該代理人還稱,家政服務中心當初向許先生介紹秀芬時,隱瞞了其精神有障礙的事實。秀芬自殺,許先生沒有任何過錯,不應承擔責任。
法官解讀
承辦此案的法官邢麗華認為,秀芬的死亡經(jīng)公安部門勘查及法醫(yī)鑒定,符合“高墜致創(chuàng)傷失血性休克死亡”,現(xiàn)在她的父母認為許先生在秀芬死亡事件上有過錯,但無證據(jù)證明,故法院不予支持。
原告要求辦事處承擔過錯責任,無法律依據(jù),法院不予支持。
常女士是北京市壇政勞務服務中心分部負責人,其個人與秀芬無任何法律關系,原告要求常女士承擔賠償責任,無事實和法律依據(jù),法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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